|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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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轉貸+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問題諮詢 | 大樹 | 2026-01-05 01:28:00 | 目前有以下配偶轉貸+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問題想諮詢 情境A: - 丈夫於 2023年購買房屋A並辦理貸款 - 兩人結婚於2024年, 並購買新的預售屋B登記給太太 (預計2030年交屋) - 請問屆時如果賣掉房屋A, 再去交屋預售屋B, 符合重購退稅資格嗎? 情境A: - 丈夫於 2023年購買房屋A並辦理貸款 - 兩人結婚於2024年, 並購買新的預售屋B登記給太太 (預計2030年交屋) - 請問屆時如果在預售屋B交屋1年內賣掉房屋A, 再去交屋預售屋B, 先生符合重購退稅資格嗎? 情境B: - 丈夫於 2023年購買房屋A並辦理貸款 - 兩人結婚於2024年, 並購買新的預售屋B登記給先生 (預計2030年交屋) - 於2026年辦理轉貸, 並將貸款+房屋轉貸給太太 - 請問屆時如果在預售屋B交屋1年內賣掉房屋A, 再去交屋預售屋B, 先生符合重購退稅資格嗎?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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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4-29 08:39:00 | 大樹,您好: 有關您詢問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1.按「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14條之5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14條之5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二十、本法第14條之8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分別為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第1項所明定。 2.依前揭規定,符合以上情形者,即有重購退稅之適用。 3.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