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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銷貨折讓及進貨折讓 lin 2021-01-04 13:58:00 請問電子發票的折讓單開立後上傳平台的責任是買方還是賣方 若雙方都各自上傳進項折讓及銷項折讓 會有重覆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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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01-07 09:35:00 Lin君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銷貨折讓及進貨折讓問題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電子發票資料交換標準訊息建置指引第7、16章內容,買方/賣方營業人均可開立折讓證明單,另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電子發票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經交易相對人同意並留存相關訊息,是以,倘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事實,得由買方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予賣方;或由賣方填具完整之折讓證明單,再通知買方接收確認,爰不致發生雙方上傳進項折讓及銷項折讓重複問題。 二、參考函釋: (一)電子發票資料交換標準訊息建置指引第7章-B0101開立折讓證明單訊息規格 1、訊息功能 本訊息可應用於買方/賣方開立折讓證明單,屬B2B訊息,主要係為營業人進行資訊交換使用。開立B0101交易內容透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B0101交易內容傳至接收確認方,接收確認方利用B0102進行系統化合意。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B0101可分別由買方或賣方開立: (1)買方開立折讓證明單:當賣方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由買方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賣方。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方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2)賣方開立折讓通知單:當賣方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於事實發生時,由賣方填具完整之折讓證明單,再通知買方接收確認,此作業主要目的係為減少買方於開立折讓證明單時填寫錯誤,增加賣方及買方雙方之帳務作業效率。 (二)電子發票資料交換標準訊息建置指引第16章-B0401平台存證開立折讓證明/通知單訊息規格 1、訊息功能 本訊息可應用於買方開立折讓證明單及賣方開立折讓通知單,屬B2B訊息,主要係為了營業人進行資訊存證使用。 (1)買方開立折讓證明單:當賣方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由買方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賣方。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方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2)賣方開立折讓通知單:當賣方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於事實發生時,由賣方填具完整之折讓證明單,再通知買方接收確認,此作業主要目的係為減少買方於開立折讓證明單時填寫錯誤,增加賣方及買方雙方之帳務作業效率。 (三)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 電子發票之開立、作廢、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經交易相對人同意,營業人並應留存該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五年。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2 An 2021-03-17 10:17:00 第 20 條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 編號者為限。 根據以上, 買受人為營業人, 由買方開立折讓單? 還是賣方也可以? 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 讓時,開立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時限完成交 易相對人接收。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七日內將統一發 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 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 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根據以上, 平台存證應該由開立折讓單的人(買方或賣方), 還是統一由原電子發票開立人(賣方)上傳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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