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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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之戶籍遷入 | 吳小姐 | 2025-02-26 18:11:00 | 您好: 關於重購退稅之規定, 欲在新屋交屋後二年內將舊屋賣出, 詳讀規定屋主必須保留舊有戶籍直到舊屋出售在遷至新戶籍, 請問在尚未售出階段, 是否可以一等親(父母)先行入住並先遷戶籍至新屋, 而屋主爾後待舊屋售出再行遷入自住? 是否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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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3-06 08:33:00 | 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規定申報時,得按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該重購及出售之房屋,須有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