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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合作社依法銷售與社員免開統一發票,但若有使用統一發票,是否為免開統一發票但要申報403營業稅? 營業稅 2025-05-19 14:51:00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第十九項、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請問合作社依法銷售與社員免開統一發票,但若有使用統一發票,是否為免開統一發票但要申報403營業稅(403表16欄)?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6-09 08:35:00 如先生/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合作社銷售與社員免開統一發票是否要申報營業稅(403表16欄)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再依財政部81年11月2日台財稅第810858524號函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按期申報銷售額。 二、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申報。若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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