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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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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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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成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且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得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
二、因詢問內容涉及案件資料的審認,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等,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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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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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1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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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沒有回答到問題一,請問"出售前一年內"等字樣於所得稅法及作業要點內並無載明,請問法源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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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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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0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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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查詢不到房地合一稅制之重購退稅關於"一年內無出租、營業、執行業務"之相關規定,目前所得稅本法、施行細則、申報要點皆找不到法令依據,在想是不是規定於解釋函令當中,但於稅務署官網上搜尋,一樣搜不到相關解釋函令。
「一年內無出租、營業、執行業務」這項規定於土地稅法中有相關自用住宅之定義,目前猜測可能財政部類推適用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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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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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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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不覺得類推適用土地稅法有什麼不妥,不過從發現到現在為止,財政部也沒有任何補救措施,宣導文宣上仍然寫著「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房地合一稅實施到現在也不少年了,光是「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所能扣除的到現在仍然自由心證沒有一個標準,常見的系統櫃都有不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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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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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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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照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函
一、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2 關於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得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 規定,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 記,且於出售前 1 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二、廢止本部 76 年 4 月 24 日台財稅第 7621425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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