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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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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1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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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小姐您好:
臺端詢問公司興建員工宿舍供符合條件之員工使用,公司支付固定資產支出之進項稅額是否得扣抵銷項稅額一案:
一、營業人興建員工宿舍之固定資產支出,倘該固定資產之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個人,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如無營業稅法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情事者,參照財政部89年6月9日台財稅第890453794號函釋規定,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二、至臺端所述上開員工宿舍係提供符合條件之員工使用一節,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成人小汽車。」
(二)財政部89年6月9日台財稅第890453794號函
「營業人所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之支出,參照本部79年5月12日台財稅第780713674號函釋意旨,應認屬與業務有關;又上開固定資產之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故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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