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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免繳,股利資料及信託所得資料申報問題詢答-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有關支付境外廠商之服務報酬 胡瑞芳 2025-07-17 15:51:00 有關支付境外廠商之服務報酬 一、國際機構會員費用、認證費用、參加國際會議報名費等,僅為取得認證及資格,並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是否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繳,得不予扣繳。 二、購買書籍及實驗室用品等物品,是否依一般國際貿易處理,不須扣繳所得稅。 三、代收代付之國外專利律師事務所之服務費、國外規費等,是否要扣繳。 四、廠商提供商業發票,是否是否依一般國際貿易處理,不須扣繳所得稅。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7-21 09:49:00 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二、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戶籍轄稽徵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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