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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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及所得稅相關問題 | James | 2019-12-27 10:00:00 | 被繼承人甲於108年11月死亡,生前於A公司執行勞務,依據合約規定,可分別於109、110、111年各領取新台幣100萬之酬勞金,請問如何報繳遺產稅及所得稅?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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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19-12-31 14:12:00 | James您好,有關被繼承人甲君108年11月死亡後,A公司依合約規定需支付甲君之酬勞金,應如何報繳遺產稅,說明如下: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同法第4條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二、A公司應給付甲君之款項,如於給付前甲君死亡,核屬甲君遺有應收而未收之債權,應併入遺產課稅,甲君之繼承人可檢附A公司確定應給付款項之合約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併入遺產總額辦理遺產稅申報事宜。 三、以上說明如有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321洽詢。祝平安順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
2 | James | 2020-01-03 16:01:00 | 貴局所回覆第二點遺產稅之部分,沒有疑慮。但所得稅之部分尚未釐清,是否需要報繳,又該如何報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