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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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成本認定 | fedora | 2024-05-13 23:04:00 | 今年以自己的名義簽約購屋(總價1500萬),但簽約時因資金不足,因此簽約金150萬是父親用其帳戶直接匯給建商帳戶, 過了幾個月後我將當時的150萬轉帳還給父親,另當年度父親同時贈與我現金200萬元,請問 1.因我已經將150萬還給父親了,請問日後賣房時房屋的取得成本認定是1500萬還是1350萬? 2.父親後續贈與我的200萬及一開始的簽約金150萬,但事後已歸還150萬,則是否當年度總贈與金額僅200萬元?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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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5-20 16:35:00 | 您好,本局就上述詢問內容分述如下: 一、有關房屋取得成本之認定: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第4條之4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有關您詢問受贈取得父親贈與之現金涉及房地合一稅成本認定問題,事涉個案事實之審核,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地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二、有關贈與總額之認定: (一)有關贈與依民法第406條規定,係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經他方允受。 (二)有關您詢問您向父親借款150萬元後,再歸還150萬元給父親,無涉贈與情事。另有關父親贈與您200萬元,同一年度父親如果沒有其他贈與,合併計算贈與總額為2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