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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固定資產折舊已折畢於攤提殘值期間損壞-報廢問題 稅務行政 hsuan 2025-02-24 16:00:00 請問固定資產已達耐用資產年限且折舊已攤完足額,經判斷可繼續使用,但於該攤提殘值期間損壞,請問該資產可以把剩餘殘值攤完後列費用後,在報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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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3-03 07:24:00 hsuan您好: 一、有關您詢問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到期且折舊已攤完足額之報廢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二)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三)財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40295號函規定:「(一)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如該項資產已不存在,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二)上項固定資產如未達毀滅或廢棄之程度,予以出售時,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二、依上開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仍繼續使用,得重新估計殘值,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倘不繼續使用而毀滅或廢棄時,應以報廢方式處理,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不足數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廢料售價收入超過預留之殘值者,超過之數額則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三、另毀滅或廢棄時,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營利事業仍應保留足資證明確有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如報廢前後照片、清運過程資料及相關出售收入憑證或回收業者回收單據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四、以上說明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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