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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電子發票退費全額折讓退回 momo 2022-02-17 17:33:00 公司是營業出租車位,客人若繳費後沒多久申請全額退費,發票遣失找不到,無法收回發票正本情況下,那是否能至電子發票平台補印取代"發票影本"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2-25 18:08:00 momo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電子發票全額退費無法收回發票一案,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電子發票證明聯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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