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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免徵營業稅範圍 稅務行政 Ariel 2023-12-12 00:07:00 請問經營農場,主要收入來源為門票、DIY親子課程、農園體驗活動(採草莓),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得免徵營業稅範圍,以及所得稅法第14條農民減免範圍(個人小農、家庭農場、共同經營者為適用成本費用100%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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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3-12-25 15:50:00 Ariel您好,有關您詢問農場收入是否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免稅規定及所得稅法第14條農民減免範圍一案,說明如下: 一、有關是否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免稅規定: (一)現行營業稅法第8條免稅規範計有32款(第7款刪除),尚無農場門票或DIY親子課程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二)至有關農園體驗活動(採草莓)部分,依該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及財政部84年2月23日台財稅第841607538號函規定,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則可免徵營業稅。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 (三)若您對於營業稅法第8條仍有免稅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二、有關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免稅規定: (一)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係指以自己的勞力從事農業耕作、漁撈、畜牧、造林、採礦等所得到的各種收入,減去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農民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符合下列各點規定者,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屬自力耕作、漁、牧、林所得: 1.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其共同經營者均係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戶成員。 2.農場經營以共同生活戶成員為勞力來源,得納入基於補充臨時性、季節性之農業勞動力需求,而僱用臨時性或短期性之員工(非經常性僱用),且未設有階級管理制度。 3.農場得購置提升自力經營效率供作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第1項所定初級農產品生產使用之設備,且以供作田間生產使用,或僅供不變更原始性質之切割、清洗、冷藏、冷凍等簡單處理之設備機具為限。 (二)民眾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如符合上述規定,其銷售自行生產草莓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自力耕作、漁、牧、林所得,得適用成本費用率100%之規定。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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