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 發票明細品項和實際購買品項不符 | Burger | 2026-06-29 11:47:00 | 昨天去某百貨公司購買咖啡機器,今天認真看發票時發現發票明細和實際購買不符完全不符,買的是機器,明細給的是瓷器玻璃,對購買者來說若今天有打公司統編,原本咖啡機器可以扣抵稅額但瓷器玻璃無法,而對該販售廠商來說是不是表示他當時核報的正式進口機器數量沒那麼多,所以無法開立出來相應應咖啡機發票??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7-17 08:48:00 | Burger先生/小姐您好,有關您詢問至百貨公司消費取得發票明細和實際商品不符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欄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二、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