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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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證」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 蓋店章而不是蓋含統編與負責人的「專用章」就於法不合?無法報帳嗎? | 營業稅 | 曾偉麟 | 2023-12-18 15:43:00 | 對於員工先行墊付的經費於請領時, 公司反應:合作會計師僅採認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蓋含統編與負責人的「專用章」才可合法標銷 ; 但根據我從貴單位先前的回覆中了解: 1. 符合免用統一發票資格的公司/行號, 一定會有一顆含統編與負責人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但! 2. 實務中開立給消費者的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 法令上並無要求必須蓋「專用章」才能依法核銷. 所以我想跟貴單位求證: 1.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應該不是根據收據上蓋哪一顆章作為能否核銷的判斷? 2. 具備免用統一發票資格的店家, 收據上蓋「店章」, 但滿足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5點規定 : 受領人簽名,記明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名稱與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開立日期。 會計師應該不能以「無法依法記帳」拒絕吧?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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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3-12-22 11:10:00 | 曾先生/小姐您好: 有關所述貴公司收到店家開立免用發票收據如何審核專用章一案,說明如下: 一、 該店家如屬稽徵機關核定小規模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至店家掣發普通收據所蓋印之印章,尚無強制規定格式,惟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規定辦理。 二、 以上說明如仍有相關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本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 參考規定: (一)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規定 「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外來憑證屬個人出具之收據,並應載明出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對外憑證開立予非營利事業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填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敬祝 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