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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海外所得計算與代墊款 綜所稅 trfx 2024-05-21 14:47:00 1.想詢問關於人在台灣一年超過183天的技術顧問為香港公司(台灣沒有分公司)提供勞務獲取外幣報酬,這部分的所得算是海外所得嗎? 2.結合以上情況,如果公司預支一定金額給在台灣的這位技術顧問,讓其為香港公司在台灣支付其餘技術勞動者薪酬,這部分的稅務會如何計算及是否有任何違法可能性?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5-23 09:54:00 您好: 依所得稅法規定,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臺端如提供勞務時人在臺灣,所獲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另有關香港公司預支一定金額請技術顧問代收轉付部分,建請提供相關契約或匯款資料,洽戶籍或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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