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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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電子折讓單 | 佳佳 | 2022-12-07 09:55:00 | 進項電子折讓單開立日期為111年9月1日,但本公司會計於111年12月1日才於關貿網路電子發票平台接收(並報送國稅局),這樣是否會為逾期申報? 後續我們公司該如何處理?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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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2-12-21 13:20:00 | 佳佳您好,有關您詢問申報電子折讓單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公司取得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惟公司是否有逾期申報仍須由所轄稽徵機關查核,提醒您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議,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