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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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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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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花您好:
有關您詢問取得廠商提供紙本之「電子發票開立資訊」,是否能代替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入帳及查核憑證,本局說明如下:
一、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應儲存於媒體。」第2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2款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應在規定時間內提示有關各種證明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營利事業之會計帳簿憑證採下列方式處理並儲存於媒體者,得以該部分電子檔案送交調查:......二、依第21條第1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
二、為節能滅碳及降低依從成本,營利事業如以電子方式接收電子發票,原則上可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而以媒體檔案儲存,營利事業取得廠商開立之「電子發票開立資訊」,雖得以其所載之交易內容及金額等事項據以入帳,惟其尚無法取代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原始憑證,當稽徵機關調查時,營利事業仍應以紙本或電子檔案方式提示電子發票證明聯查核。
感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以上說明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另來信洽詢。
敬祝 平安順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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