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國外交貨改由國內交貨,發票開立相關問題 營業稅 Marina 2025-12-17 13:23:00 公司為賣方與國外公司交易,銷售產品原為外銷,預收了一部份的貨款開立二聯式發票,但現在要改由國內交貨並協商稅額外加,這樣對方除了尾款外還要付後來協商外加的稅額。 問題如下: 1.這樣收尾款跟稅金那張發票要怎麼開?要開甚麼格式? 2.第一張預收的發票要作廢重開嗎?可是已經申報了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6-01-19 08:42:00 Marina您好,有關您詢問買方公司國外交貨改由國內交貨,應如何開立發票問題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財政部91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規定略以,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仍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至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記載錯誤情事者,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如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二、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四)財政部76年3月11日台財稅第7621404號函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後,對於所載之營利事業(買方)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得任意更改或應買方要求改開其他營利事業及統一編號,如確因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惟如於次月(編者註:現為次期)以後始行發現而退回賣方另開,致發生重複繳稅情事,應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明退稅……。」 (五)財政部91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規定:「一、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二、至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非保稅貨物或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仍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