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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持有 關於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的問題 | 張先生 | 2023-06-01 23:57:00 | 您好,請問本人與太太(配偶)於106年10月購入房屋並共同持有,各自持分二分之一,並且於107年1月共同入籍。於113年一月後即可滿六年,符合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的要件。 倘若112年太太提前和子女因學區而遷戶口,戶籍內只剩下本人,是否即便113年一月,滿六年也不符合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要件? 另外因本人持有1/2,而太太也持有1/2,雖然太太不在籍,但太太的配偶(即是本人)依然在籍,本人是否能代表太太的持分1/2?謝謝。 白話文就是我持有一半並在籍,而太太的配偶就是我能否代表她的持有另一半,而達成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的要件:屋主、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需設籍並自住六年。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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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3-06-05 15:06:00 | 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依同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2.0),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者,免納所得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規定。 二、依法條,為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否辦竣戶籍登記,並非持分之問題。 三、敬祝平安順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