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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專案作廢 JHEN 2025-10-16 09:26:00 請問如果要做專案作廢發票,是不是要等公文下來再系統作廢發票上傳平台呢? 還是需先作廢上傳平台?可是如果公文沒通過可以作廢,這樣已上傳的也能取消嗎?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0-30 08:40:00 JHEN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電子發票專案作廢一案,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依本法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買受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三)財政部76年3月11日台財稅字第7621404號函略以:「主旨: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後,對於所載之營利事業(買方)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得任意更改或應買方要求改開其他營利事業及統一編號,如確因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惟如於次月以後始行發現而退回賣方另開,致發生重複繳稅情事者,應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明退稅,不得逕按退貨或折讓處理。」 (四)依據電子發票資料交換標準訊息建置指引(MIG)「專案作廢核准文號」為非必填欄位。 二、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時限將發票作廢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若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證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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