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 未滿183外僑離境薪資申報問題 | 林小姐 | 2026-07-20 16:42:00 | 未滿183移工假設6月離境,6月份薪資由員工先現金代墊於離境日當日給移工,但會於次月發薪日才會撥款給代墊的員工現金;請問6月薪資申報的給付日應為離境日還是代墊員工拿到現金的發薪日?還是都可以?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7-29 10:24:00 | 您好: 依據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88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不適用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如有非屬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並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離境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本案所稱給付日為該外僑離境日當日,如仍有疑問,請洽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