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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電子發票已過作廢上傳時間 joanna 2021-08-11 14:40:00 您好,我司開立訂金電子發票,因與營業人有尚未談攏部分細節,且我司業務未將上月發票於作廢時間內退回會計人員,而與營業人談攏後於本月重新開立電子發票;我司告知營業人需幫忙蓋退回單,但營業人不願協助,認為是我司問題,在無法蓋回退回單的情況下,營業稅雖尚未申報,但電子發票已不得作廢,是否有方法能解決收入及稅額重複問題?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08-15 15:30:00 joanna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重複開立電子發票未能取得買方退回單一案,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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