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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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買後賣,兩間預售屋的重購退稅問題 | Grace | 2025-02-07 01:18:00 | 113年5月購入預售屋A(總價約1900萬),預計2027年第四季交屋;113年6月購入預售屋B(總價1814萬),預計2025年第四季交屋。 假如今年先將戶籍設於預售屋B並實際居住一段時間,之後出售預售屋B,且出售與重購(預售屋A)的移轉登記時間都在2年內,請問是否符合重購退稅的條件? 另外,預售屋A的簽約日雖早於預售屋B,但交屋時間晚於預售屋B,這是否影響退稅的適用?新屋與舊屋的認定是以簽約日還是交屋日為準?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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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2-10 11:19:00 | 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規定申報時,得按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該重購及出售之房屋,須有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