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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折讓彙開折讓單,折讓單上傳電子發票平台是否會異常 | Sophia | 2021-01-12 14:48:00 | 依財政部750428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彙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因只填列起始期間取得第一張統一發票號碼,但折讓金額超過第一張統一發票金額,折讓單於上傳電子發票平台時,是否會發生異常? 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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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01-20 13:13:00 | Sophia君您好,有關臺端詢問彙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上傳電子發票平台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將統一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另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點第12項規定,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開立人得自存根檔或交易相對人得自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下載列印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是以,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如有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之事實,應依規定格式逐筆填列原開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退貨或折讓內容及課稅別並上傳資訊至平台。 二、參考規定: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5項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七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點第12項規定:「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指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證明單。開立人得自存根檔或交易相對人得自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下載列印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如使用感熱紙列印者,紙質應符合規定。」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
2 | 葉 | 2022-06-10 19:34:00 | 請問買方若依當月總進貨金額按比率折讓,可否依財政部82/05/12台財稅第821485381號函,以當月第一張進貨發票填寫折讓單即可,還是一定要照所有品項的原始發票分別開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