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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銷貨四聯單 JHEN 2024-11-29 15:55:00 修正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 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其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 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傳輸至平台存證;增訂賣方營業人及買 受人為營業人者得下載列印該證明單,以憑申報或記帳之規定。(修 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 (我查了法規上述,好像沒有特別寫出由賣方要開或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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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12-19 10:31:00 JHEN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電子發票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開立一案,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行政院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規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前條第4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應將載具識別資訊併同存證。前項所稱載具,指下列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自然人憑證卡片號碼、電話號碼、營業人或其合作機構會員號碼。二、買受人交易使用之信用卡、轉帳卡、儲值卡、電子支付帳戶等支付工具號碼。三、其他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第一項所稱載具識別資訊,指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用以辨識載具類別之編號及前項載具。第一項規定之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由財政部公告之。」 (二)依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二、所詢事項依上開規定係由賣方營業人開立及傳輸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若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電子發票傳輸存證範圍、時限及相關減免罰規定等資訊,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稽徵實務作業將依法規修訂內容辦理。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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