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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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收到國外基金會款項,是否須以407營業稅繳款書繳交營業稅? | 營業稅 | Su | 2022-03-09 19:02:00 | 本身是非營利性質的人民團體,國外的基金會因為想出書,所以提供一筆款項,作為委請代為尋找出版社的印刷與撰稿費用,請問是否須以407營業稅繳款書繳交營業稅?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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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2-03-14 17:08:00 | Su您好: 臺端詢問「人民團體收到國外基金會款項,是否須以407營業稅繳款書繳交營業稅?」一案,說明如下: 一、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組織型態、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有別,其收入性質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其中僅「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課徵營業稅。故如其未辦理稅籍登記,按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繳款書),將第4、5聯交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第1、2、3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以第3聯代替銷售額之申報。 二、 臺端如有仍有相關稅務疑義,請撥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