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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科學園區廠商代員工租用宿舍,代收租金及水電費用是否需開立發票? 營業稅 Penny 2020-06-08 15:19:00 科學園區提供廠商宿舍租用,但是要求要以公司為承租人,請問公司若代員工租宿舍且收取租金及水電費(無差額),是否得開立發票與員工? 但是若公司原宿舍及水電費的進項不得扣抵,又須開立應稅銷項與員工,如此對於公司的稅負是否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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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6-10 10:48:00 Penny您好: 有關臺端詢問科學園區提供廠商宿舍租用,並以公司為承租人,若公司代員工租宿舍且收取租金及水電費(無差額),是否需開立發票及原宿舍租金、水電費進項憑證扣抵一節,說明如下: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是以,公司應就所收取之租金及水電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員工;至公司租賃房屋作為員工宿舍並收取租金及水電費,所取得科學園區開立之租金及水電費發票尚非屬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倘係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其進項稅額則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臺端如有相關稅務問題,請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就近向本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二、參考規定: 1、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2、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成人小汽車。」 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二、有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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