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 營業人以其購買之貨物(進項已扣抵營業稅)贊助公益活動 | 營業稅 | Ting | 2025-10-31 11:17:00 | 依「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營業人自己辦理抽獎活動贈送獎品,可免開立統一發票。那同樣是無償移轉他人情況,營業人以其購買之貨物(進項已扣抵營業稅)贊助公益活動,要開立統一發票嗎?(適用此函釋嗎?若不適用,有其他函釋或法令嗎?)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11-12 11:38:00 | Ting您好,有關臺端詢問營業人以購買之貨物(進項已扣抵營業稅)贊助公益活動應否開立統一發票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營業人以其購買之貨物,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供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至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