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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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繼承 | 遺產稅 | Sunoeng | 2021-07-26 01:02:00 | 您好,請問關於多次繼承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出售時的取得成本是最近的一次繼承的公告現值嗎? ex:乙於106年繼承甲的不動產後不幸於108年身故,換乙之子丙於108年繼承該不動產,丙欲於109年出售該不動產,那此時的成本是乙(第一次)繼承時的房屋和土地的公告現值還是丙繼承(第二次)時的房地的公告現值? 謝謝您的回覆。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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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07-28 10:51:00 | Sunoeng您好: 有關您詢問房地合一多次繼承取得成本問題,說明如下: 1、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有關房地合一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繼承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您所述案例,其取得成本為丙繼承時之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2、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向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