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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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房地於同建案預售屋的重購退稅問題 | 林小姐 | 2024-03-16 17:50:00 | 我於108年5月向建商購買A戶3700萬的預售屋,A戶於112年6月15已完成產權登記,因需求增加,我於111年10月有再經由房屋仲介購買同建案的預售轉約B戶5000萬,B戶於112年7月15日完成產權登記,並在B戶完成產權登記前,A戶已先完成戶籍遷入並辦理自用住宅。 請問我若於今年113年5月賣出A戶,是否可以適用重購退稅? 或是我需要滿足一年居住於113年6月15日後出售才可以適用重購退稅?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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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3-22 13:38:00 | 您好: 一、符合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退稅規定,無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並辦竣戶籍登記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但該重購的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二、您詢問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問題,事涉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地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