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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已申報電子發票作廢 張香香 2024-07-23 20:42:00 請問已申報的電子發票(6月)開錯,在7月底時,可以從平台直接作廢嗎?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8-06 11:41:00 張香香您好,有關臺端詢問已申報電子發票作廢一案,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二、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若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影本及具體事證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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