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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折讓應由銷方開立還是進方開立? | 陳小姐 | 2024-11-11 16:40:00 | 1.進方開立紙本進項折讓單給我們,這樣該張折讓單是要由進方上傳到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是要由銷方上傳到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 2.折讓單上傳至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有限定是銷方上傳或進方上傳嗎? 3.若超過48小時,是否也會有時上傳的情形呢?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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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11-29 14:07:00 | 陳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電子發票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開立及傳送一案,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修正草案規定,倘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存證。 二、電子發票傳輸存證範圍、時限及相關減免罰規定等資訊,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稽徵實務作業將依法規修訂內容辦理。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
2 | JHEN | 2024-11-29 15:52:00 | 修正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 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其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 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傳輸至平台存證;增訂賣方營業人及買 受人為營業人者得下載列印該證明單,以憑申報或記帳之規定。(修 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 (我查了法規上述,好像沒有特別寫出由賣方要開或上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