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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獨立產權車位」出租對房地合一稅優惠及重購退稅之影響詢問 | 小帥 | 2026-04-14 19:59:00 | 問題一:關於房地合一稅「6年400萬免稅額」的自住認定 「本人擁有一處自住房地,其中車位具備獨立產權(獨立權狀)。若本人將該獨立產權車位單獨出租給第三人,但主建物(房屋)仍由本人及家人設籍並自住,請問: 是否會因為車位有出租事實,導致該房地在未來出售時,被認定為『不符合』連續自住滿6年之規定? 如果認定違規,是僅針對『車位產權比例』部分取消優惠,還是會導致整個『房地產權』皆無法適用400萬免稅額?」 問題二:關於「重購退稅」的資格追繳 「若本人先前已申請並核准『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增值稅重購退稅),目前尚在5年管制期內。 若此時將該新購房地的獨立產權車位單獨出租,是否會被視為『改作其他用途』? 國稅局是否會因此要求全額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問題三:關於「自住範圍」的比例拆算 「承上,如果國稅局認定車位出租即不符自住,請問在實務申報時,是否允許將房屋與車位比例分開計算?(即:房屋部分維持自住優惠,僅車位部分按一般稅率課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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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4-29 08:45:00 | 小帥,您好: 有關您詢問「獨立產權車位」出租對房地合一稅優惠及重購退稅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1.按「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14條之5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14條之5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二十、本法第14條之8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分別為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第1項所明定。 2.依前揭規定,符合以上情形者,即有重購退稅之適用。 3.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買入、賣出之合約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