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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重購退稅能否新房退一間舊制跟一間新制的. 魏先生 2025-06-20 15:02:00 您好, 原台北自住宅在102年取得, 我在110年有購入一間桃園預售房, 原本打算入住, 但因家中變故, 長輩需人照顧, 沒法搬往桃園, 只好在113年台北買入新房, 也在113年賣出舊房. 因為新房較貴, 今年綜所稅報稅時若是重請重購退稅扺稅額. 請問下我桃園房賣出後, 還能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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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6-30 08:25:00 您好: 有關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舊制):「(第1項)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第14條之8規定第1項(新制):「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且「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都可以申請退稅或扣抵。 您於110年購入之桃園預售房於出售時,須符合自住房屋、土地的認定,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非預售屋),且該等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為適用條件,另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及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及重購退稅適用所得稅法條文並不相同,如仍有疑義,請提供買賣契約書等相關資料洽個人戶籍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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