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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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列管5年-離婚 | 余小姐 | 2025-05-12 21:49:00 | 想請問重購新屋購置配偶名義,若五年內離異,會有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的可能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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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5-22 08:28:00 | 您好: 有關您詢問重購退稅列管5年內離異是否會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的可能問題,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一項)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14條之5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第二項)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14條之5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第三項)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情形為第三項中的「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如仍有疑問,請向您出售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