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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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損失證明單如何申請 | cat | 2020-05-30 16:37:00 | 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損失證明單如何申請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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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0-06-05 16:26:00 | 一、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欲申報因出售房屋而產生之財產交易損失時,可檢附該房屋購入及出售時合約書影本,及收受、給付價金證明文件等資料。倘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應按實填報「收入總額(1)」、「必要費用及成本(2)」及「所得總額(1)-(2)」欄項,併同當年度其他類別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餘額為負數就是損失。 二、如經依前揭規定計算之餘額為負數,可列報出售年度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之金額(含前3年財產交易損失未扣除餘額),以不超過同一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額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