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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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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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莉莉您好:
有關臺端所述開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提供正本或加蓋公司發票章和負責人章之副本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至其掣發普通收據尚無強制格式規定,惟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開立或取得憑證。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相關法令:
(一)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外來憑證屬個人出具之收據,並應載明出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對外憑證開立予非營利事業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填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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