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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給付資遣員工協議之離職金卻以"顧問費"列帳之稅務問題諮詢 | 張先生 | 2025-05-23 10:55:00 | 前公司2025/3/28欲資遣我時,與我協議除依照勞基法給付資遣費外,另外給付相當60天工資之離職金給我,但條件是不做資遣通報,不給非志願離職證明,同時60天工資之離職金部分,公司會以跟我這被資遣員工簽立顧問合約方式並分三次給付我合計相當於60天工資31.9萬之"顧問費"。今收到公司給付協議以"顧問費"為名目之離職金,公司竟以執行業務所得扣繳10%稅額。請問各稅務先進,前述公司分三次給付我合計31.9萬之"顧問費"是否應以退職所得處理,也就是公司列帳薪資費用,而我個人計入退職所得申報宗和所得稅呢?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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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5-28 09:34:00 | 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入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二、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