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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電子發票作廢遺失 GraceChen 2024-11-14 16:40:00 電子發票證明聯(B2C)作廢回收後遺失,(1)是否需通報國稅局?(2)未通報是否有罰則?(3)罰則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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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12-05 13:15:00 GraceChen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電子發票證明聯作廢回收後遺失應如何處理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作廢發票未收回電子發票證明聯,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所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已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應確實將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 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 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 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 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 一、使用非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各種類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二、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三、作廢發票未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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