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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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申報相關事宜 | 王先生 | 2022-06-11 01:00:00 | 請問我當時購入預售屋準備自住,但後來約一年後因為準備創業需要資金所以決定轉讓出售 當時出售價格是當初購入價格:7,37,000 我賣掉後只跟買方收取:訂金、訂金、簽約金、每期房屋款共繳了四期,以上約1,070,000台幣所以我只跟丙方買家收取了我繳款這些金額剩餘每期款項由丙方接手並繼續繳款,所以沒賺 以上是我跟買方自行交易,沒有透過房仲,我們在長虹總部由乙方協同完成轉讓所以文件只有「買賣契約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客戶收款記錄表」 以上我google都沒查到如何申報及如何證明沒賺錢,都是說明新制上路的資訊。 我現在不知道這樣沒賺錢是否要申報,該以什麼方式怎麼申報,然後怎麼證明沒賺錢(有丙方的前一天領錢的網銀交易明細)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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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2-06-20 10:38:00 | 您好: 有關出售預售屋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請備妥預售屋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與其他有關文件(包含支付建商價款及向買方收取價款證明文件),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或透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軟體)辦理網路申報,如課稅所得為0或虧損,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申報。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