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6-09 08:43:00
|
先生/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購買鞋子登載統一編號,發票明細沒有商品名稱問題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訊,至營業人如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