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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統編明細問題 2025-05-29 22:45:00 任職的公司有購鞋補助福利,買鞋時打了統編,明細上卻只有數字沒有商品名稱,造成申請補助的疑慮。結帳當下有詢問明細(未離店),只表示只有發票上那樣。事後返店想退貨到可以打完整商品名稱的店購買避免疑慮(同事有提供可以打完整商品名稱的店家),卻被以商品無瑕疵不退貨拒絕。想請問,這要是合理的嗎?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6-09 08:43:00 先生/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購買鞋子登載統一編號,發票明細沒有商品名稱問題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訊,至營業人如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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