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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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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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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抖米您好,有關您詢問外銷貨物之收款金流來自國內匯入是否有零稅率適用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報經海關出口之銷售額核有適用零稅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倘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物應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交付與實際之買受人。
二、又依據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七、其他有漏稅事實。」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零稅率銷售額,同時觸犯前揭規定者,應擇一從重處罰。
三、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臺端所詢問題涉及稽徵實務事實認定,請提供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合約、商業發票、出口報單及有關物流事證等),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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