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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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住6年免稅資格 | AJ | 2026-05-08 15:28:00 | 房子已持有超過6年,前3年均設籍並居住其中,惟第4年起因樓上漏水導致無法居住,被迫搬出,戶籍也遷至實際住所,這樣訴訟結束修好後賣出還有免稅資格嗎? 如沒有,差額可否由漏水戶負責?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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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5-19 10:21:00 | AJ,您好: 有關您詢問關於房地合一稅制免稅規定適用條件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1.「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400萬元為限: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所明定。 2.依前揭規定,符合以上情形者,即有400萬元免稅額之適用。 3.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