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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公部門於折讓單蓋章問題 傅先生 2024-12-06 11:41:00 由於公務機關沒有統一發票專用章, 在辦理折讓的時候,在折讓單上需要蓋章的部分,可以使用 1、具有機關完整名稱 2、所在地、聯絡電話的印章嗎? 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12-20 08:46:00 傅先生您好,有關臺端詢問公部門折讓單蓋章問題一案,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倘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至買受人蓋章證明,請依式填載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不以統一發票專用章為限。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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