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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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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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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您好:
有關台端詢問申請擔任加值服務中心資格一案,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應先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電子發票系統檢測,取得檢測通過文件後,再併同營業人擔任加值服務中心申請書,及上開要點同點第2項所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完成上述程序後,才得以擔任加值服務中心。
「擔任加值服務中心電子發票系統檢測申請書」及「加值服務中心申請擔任定期複審申請書、服務計畫書及承諾書」可至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
另有關賣方營業人使用turnkey開立交換形式之發票給買方營業人,買方營業人無法進行確認作業部分,請使用turnkey的交易日誌查詢功能,確認發票是否已傳輸完成,並請確認買方營業人是否已執行接收方式設定,如仍有疑問,可致電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0800-521988,或以電子郵件寄送案關資料至e-inv@hibox.hinet.net,將會有專人為您處理。
附註相關法令規定供參: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2點
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擔任加值服務中心:
(一)截至前一年底財務報表之稅前淨利無累計虧損。
(二)截至前一年底財務報表負債占資產比率低於百分之五十,計算公式:負債總額/資產總額。但上市(櫃)公司不在此限。
(三)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營業人擔任加值服務中心,應先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電子發票系統檢測(如附件五),取得檢測通過文件後,再併同營業人擔任加值服務中心申請書(如附件六)及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擔任加值服務中心:
(一)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分支機構辦理申請者,應提示總機構營利事業之前開文件。
(二)電子發票服務計畫書及承諾書(如附件六)。
(三)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樣張。
(四)以憑證使用電子發票者,已依第五點規定申請憑證之證明。
(五)電子發票系統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符合CNS27001國家標準或ISO27001國際標準之證明文件。
前項之審查,技術能力、管理能力及設備水準符合處理、傳輸及交換電子發票需要者,始發給核准函,如有欠缺文件或其他應補正事項,得要求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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