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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二等親買賣與贈與問題 919 2021-12-28 17:10:00 您好,今年以於11月份跟媽媽購買房屋,屬二等親買賣,有申報國稅局是以買賣的方式購買, 想問 1.是否過了今年,即明年111年父母就可以各給220萬贈與稅予我? 2.如果明年111年媽媽給我220贈與,但另外匯給爸爸220萬再轉給我,是否會有問題? 3.或是媽媽今年110年先匯給爸爸220萬,隔年爸爸再匯給我會比較好? 以上再麻煩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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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1-05 15:26:00 919您好: 有關您詢問今年跟媽媽購買房屋,已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買賣,明年父母是否可以各贈與220萬元給您?如果明年媽媽贈與您220萬元,另外匯220萬元給爸爸後再轉給您,是否會有贈與稅問題?或是媽媽今年先匯給爸爸220萬元,隔年爸爸再匯給您比較好?說明如下: 1、 有關二親等間不動產買賣,以買受人是否有能力購買為審查條件,無論買受人以現金或貸款支付買賣價款均可,惟買受人需證明現金為自有,貸款為個人所得負擔,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貸款而來,合先敘明。 2、 符合前述條件之買賣契約完成後,有關出賣人欲以所得價款贈與其子一節,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3、 另有關夫妻間之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尚無核課贈與稅情事,特予說明。 4、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5、 相關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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