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生前出售尚未移轉土地之價金申報遺產稅及土地移轉時重覆課房地合一稅之問題 | joyce | 2024-07-17 20:20:00 | 財政部國稅局有新聞稿,被繼承人所有土地於生前出售,惟於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其遺產稅應列報該土地及尚未收取之價款為遺產,並將土地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依法課徵遺產稅。 →故繼承人既是繼承價金,即不該再課房地合一稅。 但因完稅後土地將移轉給繼承人,之後再由繼承人移轉給買方,是否有房地合一稅因看移轉日而認定有連續繼承而造成重覆課稅。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8-02 13:17:00 | 您好: 一、個人交易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申報: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本案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