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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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款、未出貨,但客戶要求先開立預付發票 | Julia L | 2024-07-19 17:02:00 | 目前與客戶談案子,付款條件為預付。 而客戶要求要先付款的話請先提供統一發票。 就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說明,為收款"時","已"收款的訂金要開。 請問未收款又未出貨狀態而開立發票是否恰當,又或是否有相關罰則? (不管對開立方或收發票方)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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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8-06 11:38:00 | Julia L您好,有關臺端詢問買方未收款,要求先開預付發票應如何處理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買賣業): 「一、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二、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