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詢問蝦皮分潤收入是否可比照節目製作人採用45%標準費用率計算? |
Alice |
2025-12-30 15:48:00 |
本人於蝦皮平台從事文字及照片內容創作與商品推廣相關工作,實際工作內容包含:撰寫商品介紹與分享文字、拍攝產品照片與短影音、進行後製、整理內容後上架平台,並放置蝦皮聯盟分潤連結。若有消費者經由連結完成購買,本人即可取得平台提供之分潤回饋。
本人已先以電話向貴局洽詢,承辦人員告知蝦皮分潤收入並不屬於「網紅稅」之範疇,本人並非受廠商委託代言,非銷售貨物,未聘僱員工及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以個人創作內容之勞務輸出取得報酬,性質屬技藝自力營生者之執行業務所得。
本人之收入並非像是獎金收入沒有成本投入,而係需實際投入時間、人力與相關成本後方可取得,包含:
一、文字與照片內容之構思與撰寫時間
二、產品拍攝所需攝影設備與道具
三、拍攝素材與產品本身之購買成本
四、後製軟體、剪輯工具與相關耗材支出
五、平台經營與內容維護所需投入之時間與勞務
整體工作型態較接近節目製作、影像內容製作工作。
依《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113年度)》「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相近業別之費用率認定。」其中對「節目製作人」之規定為:「各項費用全部由製作人負擔者,費用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本人之工作模式與節目製作人之情況相近,皆為自行負擔全部製作與營運成本後,始取得收入,並無由平台或他人補助或負擔相關支出,均屬「投入成本 → 製作內容 → 輸出成果 → 依成果取得報酬」之型態。
因未有明確逐筆留存憑證,故擬依其性質比照節目製作人或相關內容製作自由業之標準費用率,採用45%作為必要費用率計算,將收入之55%列為課稅所得。
想請教貴局:
一、本人上述收入性質之認定是否適當?
二、比照節目製作相關工作,採用45%標準費用率計算是否可行?
因蝦皮分潤亦屬一項需實際投入勞務與成本之職業型態,若完全無法扣除任何成本,實務上與其他職業相比較顯不公平,因此特向貴局請教適當之申報方式。
以上敬請指導,謝謝您的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