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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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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0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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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cy您好:
一、有關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收據專用印章模糊可否報稅,本局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2條規定:「對外會計事項,應取得外來憑證或給與他人憑證;其應取得外來憑證者,除第68條、第74條第3款第2目之3、之4與之6、第78條第2款第6目、第8目及第9目、第79條第3款第1目、第80條第4款第2目及第3目、第88條第3款第2目規定,得以內部憑證認定者外,不得以內部憑證代替;其以內部憑證代替者,應不予認定。」
(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外來憑證屬個人出具之收據,並應載明出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對外憑證開立予非營利事業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填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三)如收據印章模糊致無法辨識開立人,宜請開立人補蓋或重新開立收據,如因客觀因素無法補正者,營利事業應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並證明為業務所需,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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